咨詢:一日,劉某駕駛摩托車在去公司上班途中,與楊某駕駛的轎車發生輕微摩擦,二人均未受傷。事故發生后,雙方發生爭執,楊某還打電話糾集多人趕到現場,對劉某實施暴力毆打,致使劉某受重傷。當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》認定劉某無責任。請問,劉某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到暴力傷害,能否認定為工傷?
解答:首先,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但劉某受到暴力傷害是在上班途中,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且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傷。
其次,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。劉某所受傷害雖然是在上班途中且不負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,但是其所受傷害并非交通事故中發生,即不屬于交通事故所致傷害,而是事故后遭受暴力所致的傷害。
因此,劉某所受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。
法律依據: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86號)
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工傷:
(一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;(二)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;(三)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,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;(四)患職業病的;(五)因工外出期間,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;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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